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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96號

異議人
天思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人
方碩蔚
相對人
睿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友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22896 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第1 項、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於民國104 年12月14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同年月16日核發支付命令,並於同年月24日依異議人兼法定代理人方碩蔚之戶籍址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支付命令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洪珮文等情,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本院支付命令、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參,則揆諸上開規定,異議人提出異議之不變期間,應自方碩蔚受送達之翌日即104 年12月25日起算,至105 年1 月13日屆滿。惟異議人遲至105 年1 月14日始向本院提出異議,有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所蓋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收件戳章可稽,依上開規定,顯逾不變期間,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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