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原 告 宋小英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吳俊宏律師 被 告 金福田才華農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達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2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固主張金福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福田實業公司)於民國103年3月4 日為管理處分(出售)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而與原告簽訂信託契約(下稱系爭信託契約),委託原告負責處理上開事務,信託期間自103年3月4日起至104年3月3日止,嗣金福田公司因合併解散而消滅,系爭信託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依法已由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即被告承受。然因系爭房地現遭原告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為查封登記,無法再行出售移轉,且信託期間亦已於104年3月3日屆至, 是系爭信託契約依信託法第62條及民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已消滅,被告本應會同原告辦理塗銷系爭房地之信託登記,惟被告經原告催告後仍拒絕履行,原告自得依法訴請被告將系爭房地,經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收件號第21190號,於103年3月4日完成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又系爭房地於系爭信託契約關係消滅前後所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共計新臺幣(下同)9萬0,452元,均係由原告墊付或清償,故原告另得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前開原告已墊付之稅費及其法定利息等語。查依原告「民事聲請塗銷信託契約登記狀」所載,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同區,係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又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房地之信託登記予以塗銷部分,核屬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事項而涉訟,而系爭房地之所在地位於臺中市潭子區,亦非本院轄區,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審酌兩造應訴所致勞力、時間及費用上之耗費程度,及相關事證調查之便利,認將本件移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於雙方當事人均屬有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 ┌─────────────────────────────────┐ │土地標示 │ ├───────────────────┬──┬────┬─────┤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積(平│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編│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 │ │ │號│ │市 區│ │ │ │ │ │ │ ├─┼───┼───┼──┼──┼───┼──┼────┼─────┤ │1 │臺中市│潭子區│興華│ │814 │ 建 │3276.05 │1萬分之223│ └─┴───┴───┴──┴──┴───┴──┴────┴─────┘ ┌──┬───────┬──────┬────┬───────────┬──┐ │建號│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權利│ │ │ │ │主要建築│ (平方公尺) │ │ │ │ │ │材料及房├──────┬────┤ │ │ │ │ │屋層數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範圍│ ├──┼───────┼──────┼────┼──────┼────┼──┤ │23 │臺中市潭子區 │臺中市潭子區│住商用、│六層:98.53 │陽台: │全部│ │ │興華段814地號 │中山路2段135│16層、鋼│合計:98.53 │5.81 │ │ │ │ │號6樓之3 │筋混凝土│ │ │ │ │ │ │ │造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745,面積7137.84平方公尺,持分1萬分之28 │ ├──┼───────┬──────┬────┬──────┬────┬──┤ │24 │臺中市潭子區 │臺中市潭子區│住商用、│六層:219.31│陽台: │全部│ │ │興華段814地號 │中山路2段135│16層、鋼│合計:219.31│9.92 │ │ │ │ │號6樓之2 │筋混凝土│ │ │ │ │ │ │ │造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745,面積7137.84平方公尺,持分1萬分之71 │ ├──┼───────┬──────┬────┬──────┬────┬──┤ │25 │臺中市潭子區 │臺中市潭子區│住商用、│六層:299.92│陽台: │全部│ │ │興華段814地號 │中山路2段135│16層、鋼│合計:299.92│9.12 │ │ │ │ │號6樓之1 │筋混凝土│ │ │ │ │ │ │ │造 │ │ │ │ ├──┼───────┴──────┴────┴──────┴────┴──┤ │備考│共有部分建號745,面積7137.84平方公尺,持分1萬分之9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