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吳建輝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叡誠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玫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更一字第28號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係請求被上訴人即被告返還發票人為賴沛緹、發票日民國105 年7 月25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93 萬3,000 元、票據號碼BL0000000 號之支票1 紙,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參佰玖拾參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