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陳威帆
- 法定代理人蕭炎奉
- 上訴人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炎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水金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給付工 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4,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1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 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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