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王泳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可若夫股份有限公司間105年度重勞訴 字第3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