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3號
- 上訴人
- 王泳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可若夫股份有限公司間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3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可若夫股份有限公司間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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