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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方祥鴻

  • 上訴人
    王泳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 王泳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可若夫股份有限公司間105年度重勞訴 字第3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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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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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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