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MARCUS DE PASQUALE(中文姓名:鄧智磊)
- 被上訴人
- 愛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裕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0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