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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

上訴人
MARCUS DE PASQUALE(中文姓名:鄧智磊)
被上訴人
愛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裕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0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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