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香港商名品購物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Daniel L. Kelly(丹尼爾.凱立)
- 被上訴人
- 馮允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1項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本件被上訴人為民國67年1月生,於104年11月13日遭被告終止勞動關係時,年約37歲餘,離強制退休之65歲期間尚有27年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推定兩造僱傭關係之權利存續期間為10年,而被上訴人之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60萬元(計算式:18萬元×12月×10年=2,160萬元),再加計原判決主文第2項命被上訴人給付216萬元部分,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76萬元(計算式:2,160萬元+216萬元=2,3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