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香港商名品購物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Daniel L. Kelly(丹尼爾.凱立)
- 被上訴人
- 馮允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11月9日本院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考,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