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91號
- 原告
-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原告對該裁定聲明不服,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05年5月17日、9月21日,以105年度國抗字第55號裁定駁回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