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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9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國字第191號

原告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原告對該裁定聲明不服,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於105年5月17日、9月21日,以105年度國抗字第55號裁定駁回確定。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91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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