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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香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胡林阿桂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浩川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1,7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122,676 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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