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胡林阿桂
- 訴訟代理人
- 詹素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浩川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1,7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122,676 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