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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履行遺產分割協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鈺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原告
陳英明
原告
南みどり
原告
福山麗秀
原告
陳悅秀
原告
兼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彩玉
複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複代理人
林倖如律師
原告
陳維恭
原告
陳維讓
原告
黃慧玲
原告
陳英凱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倖如律師
被告
簡陳美
訴訟代理人
簡茂松
被告
滝西安典
被告
滝西安隆
被告
滝西美香
被告
陳惠玲
被告
陳欽章
被告
陳欽卿
被告
陳錦娟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劉博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如附表一編號六至十一、十四至二二所示之投資,按如附表一所示之兩造協議分割方式,辦理過戶登記。

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八所示之土地及房屋,按如附表二所示之兩造協議分割方式,辦理遺產分割登記。

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如附表一編號十二、十三、二三至二五,及如附表二編號七三、七五、七六所示之提存金、分配款、地價補償費,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兩造協議分割方式,辦理分別取得。

被繼承人陳德成所遺如附表一編號二六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取得,如附表二編號四九至七二所示之遺產,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滝西安典、滝西安隆、滝西美香、陳惠玲等四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繼承人陳德成於民國83年11月9 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存款、現金、投資、土地、房屋及地上權等遺產。繼承人為陳維謙、原告陳維恭、原告陳維讓、陳維平、被告簡陳美、被告陳惠玲、滝西惠津子及陳呂壁等八名子女。然陳維謙於98年10月9 日去世,由其配偶即原告陳彩玉、子女即原告陳英明、南みどり、福山麗秀、陳悅秀等四人再轉繼承;嗣陳維平於102 年12月8 日死亡,由其配偶即原告黃慧玲、子女即原告陳英凱再轉繼承;又滝西惠津子於85年4 月29日死亡,由其子女即被告滝西安典、滝西安隆、滝西美香等三人再轉繼承;另陳呂壁於94年12月15日死亡,由其子女即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再轉繼承,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三所示。

(二)全體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於99年6 月3 日,就如原證三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列之陳德成遺產,簽訂原證五遺產分割協議書。原告陳彩玉、陳英明、南みどり、福山麗秀、陳悅秀等五人係授權陳維平簽署;被告滝西安典、滝西安隆、滝西美香、陳惠玲等四人則係授權周陳慧貞簽署,有遺產分割協議書後附經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為證,且授權事項已指明係就陳德成之遺產分割,均包括「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亦在授權期間內,被授權人陳維平、周陳慧貞既已代理簽署,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即成立生效。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辯稱簽立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時,陳維平等人同意就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6 號民事判決拋棄對渠等之法定遲延利息請求及以約定抵債方式云云,欠缺證明,且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上亦無記載,無由採信。況縱有所謂免除債務,其法律效果為債務人得於債權人請求履行債務時,提出異議,並不影響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效力。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因部分繼承人不願意配合提出相關文件,迄今未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爰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簡陳美、滝西安典、滝西安隆、滝西美香、陳惠玲、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八人應協同原告辦理過戶登記及分割登記,並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就未列入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之陳德成遺產,准予按應繼分比例分割:

1、就如附表一編號6 至11、14至22所示之投資,按如附表一所示之兩造協議分割方式,辦理過戶登記。

2、就如附表二編號1 至48所示之土地及房屋,按如附表二所示之兩造協議分割方式,辦理遺產分割登記。

3、就如附表一編號12、13、23至25及附表二編號73、75、76所示之提存金、分配價款及地價補償費,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兩造協議分割方式,辦理分別取得。

4、未列入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投資,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取得;未列入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如附表二編號49至72所示之土地及地上權,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倘認定兩造間99年6 月3 日所為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未生效力,爰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就陳德成之全部遺產,准予按應繼分比例分割:

1、如附表一編號6 至11、14至22、26所示之投資,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取得。

2、如附表二編號1 至72所示之土地、房屋及地上權,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如附表一編號12、13、23至25及附表二編號73、75、76所示之提存金、分配款、地價補償費,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取得。

三、被告答辯:

(一)被告滝西安典、滝西安隆、滝西美香、陳惠玲等四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及舉證。

(二)被告簡陳美稱:同意方割,方案如原告主張,當初就是這樣簽,後來沒有履行好像是被告陳欽章有意見。

(三)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則以下列情詞,資為抗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1、被告簡陳美於14年7 月24日出生,陳德成於14年11月29日將被告簡陳美讓姓簡的收養,變成姓簡的養子孫,嗣後亦未終止收養關係,故被告簡陳美並無繼承權,由無繼承權之簡陳美所書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亦屬無效。

2、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立當時,陳維謙、原告陳維恭、原告陳維讓與陳維平均同意就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6 號民事判決拋棄對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請求法定遲延利息、裁判費等,並同意就上述判決所積欠之債務以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所繼承之富邦金控公司之股票與股利抵債,然原告事後就上述約定再三推拖,未為明確之表示。

3、又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上原告陳彩玉、陳英明、南みどり、福山麗秀、陳悅秀等五人,及被告滝西安典、滝西安隆、滝西美香、陳惠玲等四人,均無簽名及蓋章,且其代理人亦無特定簽立此件分割協議書之書面授權。

4、陳維謙、原告陳維恭、原告陳維讓及陳維平,在陳德成生前,有下列因分居、結婚、營業而獲得下列特種贈與,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應列入應繼遺產予以扣減:

(1)陳維謙受贈之桃園市○○區○○路000 號房地。

(2)陳維平受贈之桃園市○○區○○路000 號房地。

(3)原告陳維恭受贈之台北市○○區○○○路00號房地。

(4)原告陳維讓受贈之台北市○○區○○○路○段00號之2、之3 房地。

(5)陳維謙、原告陳維恭、原告陳維讓、陳維平受贈之陽明山台北市○○區○○路0 巷00號房地。

四、查陳德成於83年11月9 日去世,兩造於99年6 月3 日簽訂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嗣陸續發現有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以外原本未申報而補辦之遺產即原證四所示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所載遺產明細,其中部分遺產因抵繳所得稅、遺產稅、捐贈、農地重劃、歸國庫、徵收、拆除等因素已不存在,因部分繼承人不願配合提出相關文件辦理分割繼承,迄今未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遺產分割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土地登記謄本、提存通知書、清算分配報告表、桃園地院函、地價補償保管專戶明細表、土地登記簿謄本、異動索引、提存通知書、桃園地院提存所函、土地登記謄本、房屋已拆除證明等件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五、至原告主張:兩造為陳德成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兩造於99年6 月3 日簽訂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先位聲明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倘認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效,則備位聲明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等情,則為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執要點即為:(一)被告簡陳美有無因收養而喪失繼承權?(二)陳德成之遺產為何?兩造是否已於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同時為歸扣請求權之拋棄?(三)陳維謙、原告陳維恭、原告陳維讓、陳維平是否均同意就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6 號民事判決拋棄對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請求法定遲延利息、裁判費等,並同意就該判決所積欠之債務以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之股票與股利抵債?(四)原告陳英明、南みどり、福山麗秀、陳悅秀、陳彩玉等五人,是否有合法授權陳維平簽署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五)被告滝西安典、滝西安隆、滝西美香、陳惠玲等四人,是否有合法授權周陳慧貞簽署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六)陳維謙、原告陳維恭、原告陳維讓、陳維平等四人,是否有因分居、結婚、營業,獲得陳德成生前之特種贈與?本院自應就此具體審酌。

六、法院之判斷:

(一)兩造為陳德成之法定繼承人,被告簡陳美與簡登波為姻親關係,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三繼承系統表所載:

1、原告主張兩造為陳德成之法定繼承人,被告簡陳美係自幼為簡登波之童養媳(俗稱「媳婦仔」),非簡登波之養女,嗣與簡登波之子簡文旺結婚,冠夫姓而為簡陳美,與簡登波為姻親關係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2、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83條亦有明文。次按日據時期台灣之媳婦仔 (即童養媳) 與養女不同,通常係以將來婚配於收養人家男或養子為媳為目的。故與收養人親屬間發生姻親關係,與本生父母間之關係則與出嫁之女同(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913 號判決意旨參照)。在台灣,媳婦仔即為童養媳之俗稱,係以將來擬婚配養家特定或不特定男子為目的而收養者,亦即以成婚為目的,而以此目的之成就為解除條件之收養。條件若成就,則收養之效力即歸於消滅;條件若已確定不成就,收養之效力則繼續存在(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02 號判決意旨參照)。

3、查被告簡陳美於日據時期大正14年(即民國14年)11月29日,經簡登波收養為童養媳,此有被告簡陳美日據時代戶籍謄本記載「事由欄:陳德成長女大正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養子緣組入戶」、「續柄細別榮稱職業欄:長男簡登波媳婦仔」,嗣被告簡陳美與簡登波之長男簡文旺結婚,亦有被告簡陳美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上說明,被告簡陳美與簡登波之收養效力應於被告簡陳美與簡文旺結婚時歸於消滅,成立姻親關係,並回復與本生父母之關係。

4、是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辯稱被告簡陳美被簡登波收養,嗣未終止收養關係,被告簡陳美無繼承權云云,於法無據。

5、至陳維謙於98年10月9 日死亡,由其配偶即原告陳彩玉、子女即原告陳英明、南みどり、福山麗秀、陳悅秀等四人再轉繼承;陳維平於102 年12月8 日死亡,由其配偶即原告黃慧玲、子女即原告陳英凱再轉繼承;滝西惠津子於85年4 月29日死亡,由其子女即被告滝西安典、滝西安隆、滝西美香等三人再轉繼承;陳呂壁於94年12月15日去世,由其子女即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再轉繼承等情,有各該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被告就此部分亦不爭執,是原告主張兩造應繼分如附表三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應堪認定。

(二)陳德成之遺產如附表一、二遺產項目欄所載,陳維謙、原告陳維恭、原告陳維讓及陳維平並未受有陳德成生前之特種贈與:

1、原告主張陳德成之遺產如附表一、二遺產項目欄所載等情,業據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提存通知書、清算分配報告表、桃園地院函、地價補償保管專戶明細表、土地登記簿(舊)謄本、異動索引、提存通知書、桃園地院提存所函、土地登記謄本、國稅局認定已拆除證明等件為證。

2、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則辯稱陳維謙、原告陳維恭、原告陳維讓、陳維平受有陳德成生前之特種贈與,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應列入應繼遺產云云,然並未舉證證明陳維謙、原告陳維恭、原告陳維讓、陳維平有何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事由,而受陳德成生前之特種贈與,是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此部分之抗辯,尚屬無據。

(三)原告陳彩玉、陳英明、南みどり、福山麗秀、陳悅秀等五人係合法授權陳維平簽署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被告滝西安典、滝西安隆、滝西美香、陳惠玲等四人亦有合法授權周陳慧貞簽署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

1、查原告主張兩造於99年6 月3 日就原證三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列陳德成遺產簽訂原證五遺產分割協議書,原告陳彩玉、陳英明、南みどり、福山麗秀、陳悅秀等五人係授權陳維平簽署,被告滝西安典、滝西安隆、滝西美香、陳惠玲等四人係授權周陳慧貞簽署等情,業據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

2、而原告陳彩玉、陳英明、南みどり、福山麗秀、陳悅秀等五人,被告滝西安典、滝西安隆、滝西美香、陳惠玲等四人,雖未在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之立書人欄親自簽章,然原告陳彩玉、陳英明、南みどり、福山麗秀、陳悅秀等五人係特別委任被授權人陳維平,全權代理就陳德成遺產與其他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進行遺產分割之協商及遺產分割協議書之簽署、相關文件之申請,相關登記之辦理,並得複委任第三人代為處理,且陳維平亦有權代理本人受領陳德成之遺產等情,有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認證之授權書在卷為證(見本院卷一第53至55頁);被告滝西安典、滝西安隆、滝西美香、陳惠玲等四人則就陳德成之遺產分割及其相關事宜,授權周陳慧貞全權代理與其他繼承人間簽立和解契約書及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情,亦有授權書及經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認證之授權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50至52頁)。是原告陳彩玉、陳英明、南みどり、福山麗秀、陳悅秀等五人係合法授權陳維平簽署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被告滝西安典、滝西安隆、滝西美香、陳惠玲等四人亦有合法授權周陳慧貞簽署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等情,洵堪認定。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抗辯陳維平、周陳慧貞無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之代理權云云,則屬無據。

(四)至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抗辯陳維謙、原告陳維恭、原告陳維讓、陳維平有同意就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6 號民事判決拋棄對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請求法定遲延利息、裁判費等,並同意就該判決所積欠之債務以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之股票與股利抵債乙節,並未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且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上亦未記載兩造間有此約定,是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此部分之抗辯,亦屬無據。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遺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而共有物之分割並無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1 項之適用(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561號判例參照)。故欲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變更(即分割)為分別共有關係,依民法第828 條第2 項規定,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判決參照)。依上開說明,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當然發生,被繼承人所有債權債務不待登記即當然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而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而為遺產之協議分配,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分割協議,各繼承人應受分產協議內容之約束,應依該協議內容履行。另依民法第1164條但書之規定觀之,分割遺產,非不得以契約而為訂定。經查:陳德成全體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於99年6 月3日就原證三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列陳德成遺產,簽訂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其中原告陳彩玉、陳英明、南みどり、福山麗秀、陳悅秀等五人授權陳維平代為簽署;被告滝西安典、滝西安隆、滝西美香、陳惠玲等四人授權周陳慧貞代為簽署;被告簡陳美則由代理人簡茂松代為簽署,原告陳維恭、原告陳維讓、陳維平(已歿)、被告陳欽章、陳欽卿、陳錦娟等三人則親自簽署,各繼承人自應受分割協議內容之拘束。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請求被告依協議分割內容,協同辦理分割登記,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書未列入之陳德成遺產(即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投資、如附表二編號49至72所示之土地及地上權),審酌陳德成之部分繼承人未居住在台灣,及兩造之互動情形,本院認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別取得;如附表二編號49至72所示之遺產,則應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又本院既准原告先位聲明,則原告備位之訴,無庸再予審酌。另如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銀行存款及現金,已抵繳陳德成死亡前83年度綜合所得稅13,663,430元,餘1,748,899元則抵繳部分遺產稅;如附表一編號27至29所示之投資,已捐贈予財團法人陳德成社會福利基金會;如附表二編號74所示之土地,因農地重劃於87年11月23日地籍資料截止登記已無此筆土地;如附表二編號77所示之土地,因他共有人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規定出售,應分配價款630,413 元提存於法院,惟因逾期未領已歸屬國庫;如附表二編號78、85所示之土地,於陳德成生前即78年間被桃園縣蘆竹鄉徵收,且已辦理移轉登記;如附表二編號79、84所示之房屋,因已拆除而滅失;如附表二編號80至83所示之土地、房屋,已捐贈予財團法人陳德成社會福利基金會,無從再予分割,附此敘明。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亦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德成所遺之存款、現金、投資及股票┌──┬────────────────────┬──────────┬────────────────┐│編號│ 遺 產 項 目 │ 備 註 │兩 造 協 議 分 割 方 式 │├──┼────────────────────┼──────────┼────────────────┤│ 1│台灣省合作金庫松江支庫存款91,492元 │已抵繳被繼承人陳德成│實物抵繳稅款毋庸分割 │├──┼────────────────────┤死亡前83年度綜合所得│ ││ 2│桃園市信用合作社存款43,123元 │稅13,663,430元,餘 │ │├──┼────────────────────┤1,748,899元,則抵繳 │ ││ 3│郵局儲金匯業局存款8,235元 │部分遺產稅。此有財政│ │├──┼────────────────────┤部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 ││ 4│華南商業銀行總行儲蓄部存款7,927,113元 │局90年5月15日函可稽 │ │├──┼────────────────────┤ │ ││ 5│現金7,342,366元 │ │ │├──┼────────────────────┼──────────┼────────────────┤│ 6│投資: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2,256,351股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 7│投資:德成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50,000股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 8│投資:凱維股份有限公司100,000股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 9│投資:新將軍股份有限公司5,553股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10│投資:台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00,000股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11│投資:禾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180,000股 │該公司已於104年9月22│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 │ │日減資50% │ │├──┼────────────────────┼──────────┼────────────────┤│12│投資:台灣獅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81股 │該公司已於94年2月23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 │ │日決議解散,96年12月│ ││ │ │27日將85至93年度股利│ ││ │ │4,211,401元提存(本 │ ││ │ │院96年度存字第7132 │ ││ │ │號)、97年2月29日將 │ ││ │ │「盈餘及股本」789,35│ ││ │ │9元提存法院(本院97 │ ││ │ │年度存字第888號)、9│ ││ │ │8年6月19日將「剩餘財│ ││ │ │產」71,907元提存法院│ ││ │ │(本院98年度存字第 │ ││ │ │2142號) │ │├──┼────────────────────┼──────────┼────────────────┤│13│投資:台灣獅王貿易股份有限公司38,100股 │該公司已於94年2月23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 │ │日決議解散,96年12月│ ││ │ │27日將85至93年度股利│ ││ │ │418,055元提存(本院 │ ││ │ │96年度存字第7133號 │ ││ │ │)、97年2月29日將「 │ ││ │ │盈餘及股本」590,539 │ ││ │ │元提存法院(本院97 │ ││ │ │年度存字第889號)、9│ ││ │ │8年6月19日將「剩餘財│ ││ │ │產」1,801元提存法院 │ ││ │ │(本院98年度存字第21│ ││ │ │41號) │ │├──┼────────────────────┼──────────┼────────────────┤│14│投資: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3,666股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15│投資: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11,492股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16│投資: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1,327股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17│投資: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5,970股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18│投資: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737股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19│投資:新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00股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20│投資:保證責任桃園市信用合作社5,000股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21│投資:東和樂器木業股份有限公司246,818股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22│投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80,618股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23│投資:百音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782股 │該公司已於99年4月30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 │ │日解散,103年4月23日│ ││ │ │將「股利及減資股款」│ ││ │ │6,593,941元提存(本 │ ││ │ │院103年度存字第2024 │ ││ │ │號)、103年9月29日將│ ││ │ │「剩餘財產」93,621元│ ││ │ │提存(本院103年度存 │ ││ │ │字第5497號) │ │├──┼────────────────────┼──────────┼────────────────┤│24│投資:陳合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500股 │該公司已於99年9月21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 │ │日(桃院永民蓮99年度│ ││ │ │司司字字第160號)陳 │ ││ │ │報清算完結, 分配金額│ ││ │ │873,867元 │ │├──┼────────────────────┼──────────┼────────────────┤│25│投資:桃園倉儲股份有限公司35,625股 │該公司已於93年11月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 │ │22日(桃院興民瑞93年│ ││ │ │度司字第171號)陳報 │ ││ │ │清算完結, 分配金額 │ ││ │ │623,437元 │ │├──┼────────────────────┼──────────┼────────────────┤│26│投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3,000股 │ │未納入99年6月3日協議分割範圍 │├──┼────────────────────┼──────────┼────────────────┤│27│投資: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股 │已經捐贈予財團法人陳│實物捐贈毋庸分割 │├──┼────────────────────┤德成社會福利基金會 │ ││28│投資:新生產業股份有限公司200,000股 │ │ │├──┼────────────────────┤ │ ││29│投資: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00,000股 │ │ │└──┴────────────────────┴──────────┴────────────────┘附表二:被繼承人陳德成所遺之土地、房屋及地上權┌──┬────────────────────┬──────────┬────────────────┐│編號│ 遺 產 項 目 │ 備 註 │兩 造 協 議 分 割 方 式 │├──┼────────────────────┼──────────┼────────────────┤│ 1│土地:桃園市○○區○○段000地號(登記持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0分之1) │ │ │├──┼────────────────────┼──────────┼────────────────┤│ 2│土地:桃園市○○區○○段00地號(登記持分│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0分之1) │ │ │├──┼────────────────────┼──────────┼────────────────┤│ 3│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 4│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 5│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 6│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 7│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古亭小段 323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 │ │├──┼────────────────────┼──────────┼────────────────┤│ 8│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古亭小段 324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 │ │├──┼────────────────────┼──────────┼────────────────┤│ 9│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古亭小段 325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 │ │├──┼────────────────────┼──────────┼────────────────┤│10│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古亭小段 330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 │ │├──┼────────────────────┼──────────┼────────────────┤│11│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古亭小段 331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 │ │├──┼────────────────────┼──────────┼────────────────┤│12│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古亭小段 332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 │ │├──┼────────────────────┼──────────┼────────────────┤│13│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古亭小段 347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 │ │├──┼────────────────────┼──────────┼────────────────┤│14│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古亭小段 348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 │ │├──┼────────────────────┼──────────┼────────────────┤│15│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古亭小段 349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 │ │├──┼────────────────────┼──────────┼────────────────┤│16│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古亭小段 350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 │ │├──┼────────────────────┼──────────┼────────────────┤│17│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古亭小段 351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 │ │├──┼────────────────────┼──────────┼────────────────┤│18│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古亭小段 352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 │ │├──┼────────────────────┼──────────┼────────────────┤│19│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古亭小段 353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 │ │├──┼────────────────────┼──────────┼────────────────┤│20│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古亭小段 353-1│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 │ │├──┼────────────────────┼──────────┼────────────────┤│21│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 90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55分之3) │ │ │├──┼────────────────────┼──────────┼────────────────┤│22│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 90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 地號(登記持分:55分之3) │ │ │├──┼────────────────────┼──────────┼────────────────┤│23│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 90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地號(登記持分:55分之3) │ │ │├──┼────────────────────┼──────────┼────────────────┤│24│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 91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55分之3) │ │ │├──┼────────────────────┼──────────┼────────────────┤│25│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 91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地號(登記持分:55分之3) │ │ │├──┼────────────────────┼──────────┼────────────────┤│26│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 91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地號(登記持分:55分之3) │ │ │├──┼────────────────────┼──────────┼────────────────┤│27│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 92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55分之3) │ │ │├──┼────────────────────┼──────────┼────────────────┤│28│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 100│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3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 │ │├──┼────────────────────┼──────────┼────────────────┤│29│土地: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後厝小段 1-111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30│土地: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後厝小段 38-51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31│土地: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後厝小段 38-57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32│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33│土地: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後厝小段 43-12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地號(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34│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35│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36│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37│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竹中段748地號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持分│ │ ││ │:14分之1) │ │ │├──┼────────────────────┼──────────┼────────────────┤│38│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重測後竹中段680地號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持分│ │ ││ │:14分之1) │ │ │├──┼────────────────────┼──────────┼────────────────┤│39│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重測後竹中段671地號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持分│ │ ││ │:14分之1) │ │ │├──┼────────────────────┼──────────┼────────────────┤│40│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重測後竹中段670地號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持分│ │ ││ │:14分之1) │ │ │├──┼────────────────────┼──────────┼────────────────┤│41│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竹中段669地號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持分│ │ ││ │:14分之1) │ │ │├──┼────────────────────┼──────────┼────────────────┤│42│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竹中段408地號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持分│ │ ││ │:14分之1) │ │ │├──┼────────────────────┼──────────┼────────────────┤│43│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重測後竹中段1039地號│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持分│ │ ││ │:14分之1) │ │ │├──┼────────────────────┼──────────┼────────────────┤│44│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重測後竹中段666地號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持分│ │ ││ │:14分之1) │ │ │├──┼────────────────────┼──────────┼────────────────┤│45│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 │重測後竹中段406地號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持分│ │ ││ │:14分之1) │ │ │├──┼────────────────────┼──────────┼────────────────┤│46│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圳股頭小段 27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 地號(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 │ │ ││ │核定持分:14分之1) │ │ │├──┼────────────────────┼──────────┼────────────────┤│47│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圳股頭小段 29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2地號(登記持分:31937分之14139) │ │ │├──┼────────────────────┼──────────┼────────────────┤│48│房屋:桃園市○○區○○路000號 │ │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登記持分:400分之80) │ │ │├──┼────────────────────┼──────────┼────────────────┤│49│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未協議 ││ │(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50│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未協議 ││ │(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51│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未協議 ││ │(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52│土地: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後厝小段 68-13 │ │未協議 ││ │地號(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53│土地: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後厝小段 68-14 │ │未協議 ││ │地號(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54│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未協議 ││ │(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55│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未協議 ││ │(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56│土地:桃園市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 153-1 │ │未協議 ││ │地號(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 │ ││ │持分:14分之1) │ │ │├──┼────────────────────┼──────────┼────────────────┤│57│土地:桃園市桃園區桃園段長美小段 153-1 │ │未協議 ││ │地號(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 │ ││ │持分:14分之1) │ │ │├──┼────────────────────┼──────────┼────────────────┤│58│土地: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沙崙小段 326-25 │ │未協議 ││ │地號(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 │ ││ │持分:14分之1) │ │ │├──┼────────────────────┼──────────┼────────────────┤│59│土地: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沙崙小段 326-29 │ │未協議 ││ │地號(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 │ ││ │持分:14分之1) │ │ │├──┼────────────────────┼──────────┼────────────────┤│60│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未協議 ││ │(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持分│ │ ││ │:14分之1) │ │ │├──┼────────────────────┼──────────┼────────────────┤│61│土地: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沙崙小段 2389-4 │ │未協議 ││ │地號(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 │ ││ │持分:14分之1) │ │ │├──┼────────────────────┼──────────┼────────────────┤│62│土地: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後厝小段 1-138 │ │未協議 ││ │地號(登記持分:204分之15) │ │ │├──┼────────────────────┼──────────┼────────────────┤│63│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古亭小段 145 │ │未協議 ││ │-14 地號(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 │ ││ │核定持分:14分之1) │ │ │├──┼────────────────────┼──────────┼────────────────┤│64│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圳股頭小段 27 │ │未協議 ││ │-4 地號(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 │ │ ││ │核定持分:14分之1) │ │ │├──┼────────────────────┼──────────┼────────────────┤│65│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圳股頭小段 27 │ │未協議 ││ │-6 地號(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 │ │ ││ │核定持分:14分之1) │ │ │├──┼────────────────────┼──────────┼────────────────┤│66│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圳股頭小段 27 │ │未協議 ││ │-8 地號(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 │ │ ││ │核定持分:14分之1) │ │ │├──┼────────────────────┼──────────┼────────────────┤│67│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圳股頭小段 28 │ │未協議 ││ │-4 地號(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 │ │ ││ │核定持分:14分之1) │ │ │├──┼────────────────────┼──────────┼────────────────┤│68│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圳股頭小段 29 │ │未協議 ││ │-6 地號(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 │ │ ││ │核定持分:14分之1) │ │ │├──┼────────────────────┼──────────┼────────────────┤│69│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圳股頭小段 29 │ │未協議 ││ │-8 地號(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 │ │ ││ │核定持分:14分之1) │ │ │├──┼────────────────────┼──────────┼────────────────┤│70│土地:桃園市大園區圳股頭段圳股頭小段 30 │ │未協議 ││ │-2 地號(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 │ │ ││ │核定持分:14分之1) │ │ │├──┼────────────────────┼──────────┼────────────────┤│71│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 │未協議 ││ │(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持分│ │ ││ │:14分之1) │ │ │├──┼────────────────────┼──────────┼────────────────┤│72│地上權: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 │ │未協議 ││ │102地號〈民國38年桃字第000670號〉(登記 │ │ ││ │持分:400分之80) │ │ │├──┼────────────────────┼──────────┼────────────────┤│73│土地:桃園市○○區○○段00地號 │他共有人已依土地法第│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 │(登記持分:10分之1) │34條之1出售,應分配 │ ││ │ │款0000000元於100.12.│ ││ │ │01提存法院 │ │├──┼────────────────────┼──────────┼────────────────┤│74│土地:桃園市大園區沙崙段波堵小段 141-5 │因農地重劃,87年11月│ ││ │地號(登記持分:2分之36) │23日地籍資料截止記載│ ││ │ │,已無此筆土地 │ │├──┼────────────────────┼──────────┼────────────────┤│75│土地:桃園市○○區○○段○○○段0000地號│已經政府徵收,地價補│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 │(登記持分:204分之15) │償費607,167元存入保 │ ││ │ │管專戶 │ │├──┼────────────────────┼──────────┼────────────────┤│76│土地:桃園市○○段000地號 │已經政府徵收,地價補│按附表三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 │(登記持分:10分之1) │償費8,565元存入保管 │ ││ │ │專戶 │ │├──┼────────────────────┼──────────┼────────────────┤│77│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他共有人已依土地法第│ ││ │(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持分│34條之1出售,應分配 │ ││ │:14分之1) │款630,413元提存法院 │ ││ │ │,但因逾期未領已歸屬│ ││ │ │國庫 │ │├──┼────────────────────┼──────────┼────────────────┤│78│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民國78年5月6日被徵收│ ││ │(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持分│已移轉桃園市蘆竹鄉 │ ││ │:14分之1) │ │ │├──┼────────────────────┼──────────┼────────────────┤│79│房屋: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85號 │84年已拆除 │ ││ │(登記持分:1000分之200) │ │ │├──┼────────────────────┼──────────┼────────────────┤│80│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 91 │已捐贈財團法人陳德成│實物捐贈毋庸分割 ││ │-1 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社會福利基金會 │ │├──┼────────────────────┼──────────┼────────────────┤│81│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 91 │已捐贈財團法人陳德成│實物捐贈毋庸分割 ││ │-9 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社會福利基金會 │ │├──┼────────────────────┼──────────┼────────────────┤│82│土地: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 91 │已捐贈財團法人陳德成│實物捐贈毋庸分割 ││ │-10地號(登記持分:全部) │社會福利基金會 │ │├──┼────────────────────┼──────────┼────────────────┤│83│房屋:桃園市○○區○○街000號 │已捐贈財團法人陳德成│實物捐贈毋庸分割 ││ │(登記持分:全部) │社會福利基金會 │ │├──┼────────────────────┼──────────┼────────────────┤│84│房屋:桃園市○○區○○路0000000號 │100年間已拆除 │ ││ │(登記持分:公同共有全部;國稅局核定持分│ │ ││ │:14分之1) │ │ │├──┼────────────────────┼──────────┼────────────────┤│85│土地: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78年3月24日被徵收已 │ ││ │(登記持分:全部) │移轉桃園市蘆竹鄉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鞠 云 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應繼分比例
┌─────────────┬────────────┐
│繼承人/再轉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
│陳彩玉                    │四十分之一              │
├─────────────┼────────────┤
│陳英明                    │四十分之一              │
├─────────────┼────────────┤
│南みどり                  │四十分之一              │
├─────────────┼────────────┤
│福山麗秀                  │四十分之一              │
├─────────────┼────────────┤
│陳悅秀                    │四十分之一              │
├─────────────┼────────────┤
│陳維恭                    │八分之一                │
├─────────────┼────────────┤
│陳維讓                    │八分之一                │
├─────────────┼────────────┤
│黃慧玲                    │十六分之一              │
├─────────────┼────────────┤
│陳英凱                    │十六分之一              │
├─────────────┼────────────┤
│簡陳美                    │八分之一                │
├─────────────┼────────────┤
│陳欽章                    │二十四分之一            │
├─────────────┼────────────┤
│陳欽卿                    │二十四分之一            │
├─────────────┼────────────┤
│陳錦娟                    │二十四分之一            │
├─────────────┼────────────┤
│滝西安典                  │二十四分之一            │
├─────────────┼────────────┤
│滝西安隆                  │二十四分之一            │
├─────────────┼────────────┤
│滝西美香                  │二十四分之一            │
├─────────────┼────────────┤
│陳惠玲                    │八分之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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