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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康元餐飲有限公司
即被告
康城國際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李世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康元餐飲有限公司就判決主文第一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元;上訴人康城國際有限公司就判決主文第一項之上訴利益為9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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