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康元餐飲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康城國際有限公司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李世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康元餐飲有限公司就判決主文第一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元;上訴人康城國際有限公司就判決主文第一項之上訴利益為9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