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珠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不服本院106 年11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伍萬柒仟陸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拾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上訴人未據繳納,顯有未合。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