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不服本院106 年11月21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伍萬柒仟陸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拾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上訴人未據繳納,顯有未合。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