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原 告 龍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智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被 告 萬仁淵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公司董事長潘彥良有何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不得行使職權之事由,並以同條項何程序選定由董事廖國智代行職務,及其證明。 二、就訴訟標的鑑價補費: ㈠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待分割標的物之全部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時僅就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以公告現值核算訴訟標 的價額為15,458,210元,並繳納148,048元之裁判費,然就 其他分割標的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為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之建物(以下簡稱系爭建物)未陳其報價額並繳納裁判費。 ㈡爰命原告應就系爭土地、建物,一併送請鑑價公司鑑定其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核算裁判費,並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148,048元後,隨同鑑價報告書及所欠費用繳交到 院。 三、本件系爭房地全體共有人均隨本件訴訟繫屬到院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