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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薛嘉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

原告
龍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智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
被告
萬仁淵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向本院提起訴訟,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公司董事長潘彥良有何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不得行使職權之事由,並以同條項何程序選定由董事廖國智代行職務,及其證明。

二、就訴訟標的鑑價補費:

㈠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待分割標的物之全部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時僅就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以公告現值核算訴訟標的價額為15,458,210元,並繳納148,048元之裁判費,然就其他分割標的即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為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樓、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之建物(以下簡稱系爭建物)未陳其報價額並繳納裁判費。

㈡爰命原告應就系爭土地、建物,一併送請鑑價公司鑑定其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核算裁判費,並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148,048元後,隨同鑑價報告書及所欠費用繳交到院。

三、本件系爭房地全體共有人均隨本件訴訟繫屬到院之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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