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91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訴訟代理人
- 謝順明
- 被告
- 卓揚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鄭順吉
- 被告
- 范姜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 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佐,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