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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51號

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林春鈴林振芳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51號

原告
珠晉源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
被告
藏巴啦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法定代理人
慈仁拉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因被告慈仁拉莫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及司法文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歐陽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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