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51號
- 原告
- 珠晉源
- 訴訟代理人
- 謝良駿律師
- 被告
- 藏巴啦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
- 法定代理人
- 慈仁拉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因被告慈仁拉莫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及司法文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