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富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百世多麗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