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富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茂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禾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百世多麗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仟捌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壹萬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