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88號原 告 蔡金利 訴訟代理人 林莅薰律師 被 告 和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鏡亮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被 告 樓台豐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被 告 歌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國隆 訴訟代理人 師彥方律師 鄒純忻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黎 銘律師 李純安律師 黃聖堯律師 被 告 吳楷騰 吳佳蒨 吳永財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律師 李依蓉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凡聖律師 被 告 許美麗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陳香蘭律師 被 告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06 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尚有未明瞭之處應予查明,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劉台安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