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契約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02號原 告 吳岱豪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被 告 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