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 原告
- 王彥弘(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王恩笛(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王彥誠(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傳珍律師
- 原告
- 王毓媗(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原名王莉家)
- 被告
- 上慶建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王仁進
- 被告
- 人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楊安騏律師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鄭權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劉彥良律師
何豐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賸餘財產分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07 年9 月7 日前提出書狀,各說明附件所示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收到原告書狀後,如有其他答辯應於107 年9 月21日前具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主張之請求權中包含公司法第330 條,惟本件被告為有
限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是否有其他主張?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仁進身為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是進行到什麼
程度了?
三、原告主張不當得利為請求權部分,是指哪一個被告、何時、
取得多少不當得利?與原告受損的因果關係的事實為何?
四、原告主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部分,被告王仁進已經為時
效抗辯,原告就此有何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