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賸餘財產分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 告 王彥弘(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王恩笛(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王彥誠(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原 告 王毓媗(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原名王莉家) 被 告 上慶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仁進 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 陳鄭權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何豐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賸餘財產分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07 年9 月7 日前提出書狀,各說明附件所示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收到原告書狀後,如有其他答辯應於107 年9 月21日前具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徐嘉霙 附件: 一、原告主張之請求權中包含公司法第330 條,惟本件被告為有限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是否有其他主張?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仁進身為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是進行到什麼程度了? 三、原告主張不當得利為請求權部分,是指哪一個被告、何時、取得多少不當得利?與原告受損的因果關係的事實為何? 四、原告主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部分,被告王仁進已經為時效抗辯,原告就此有何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