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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請求賸餘財產分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原告
王彥弘(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恩笛(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王彥誠(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原告
王毓媗(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原名王莉家)
被告
上慶建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王仁進
被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何豐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賸餘財產分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07 年9 月7 日前提出書狀,各說明附件所示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收到原告書狀後,如有其他答辯應於107 年9 月21日前具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主張之請求權中包含公司法第330 條,惟本件被告為有
    限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是否有其他主張?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仁進身為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是進行到什麼
    程度了?
三、原告主張不當得利為請求權部分,是指哪一個被告、何時、
    取得多少不當得利?與原告受損的因果關係的事實為何?
四、原告主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部分,被告王仁進已經為時
    效抗辯,原告就此有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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