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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葉藍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1號

原告
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胡繼軒
被告
王志高

      王月容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5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135 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抗字第1228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而本院所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失其效力,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後,已逾相當期間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可稽,應認其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712 號裁定意旨參照),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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