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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5號

原告
歐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鋒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被告
僑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蔡榮一
被告
人 樓
被告
何顯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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