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陳琪媛
  •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李智淵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力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愛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72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許文和 被   告  力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智淵 被   告  陳愛樺 陳媛玲(即陳玟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有 明文。 二、依卷附兩造訂立之保證書第11條:「保證人不履行本保證書致涉訟時,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下同》第9頁)、授信契約書第19條、第17條、第18條均約明:「因本契約書涉訟時,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6、33、3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明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