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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75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賴秋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75號

原告
年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治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和君律師
被告
王梅子
訴訟代理人
施中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玖佰叁拾陸元 ,逾期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3所定起訴必備之程式,因財產權提起訴訟,應依法院所核定起訴時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計繳裁判費。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為同法77條之2第1項所明定。是預備之訴,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其中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參照)。再依同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原告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亦應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3,144元,聲明請求:㈠先位聲明:⒈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買賣關係存在;⒉被告應於原告給付71,576,750元與被告之同時,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所有;㈡備位聲明:⒈第一備位聲明:被告應就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按71,576,750元之價金與原告簽訂買賣契約,並於原告給付71,576,750元與被告之同時,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所有;⒉第二備位聲明: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准予分割歸原告所有,原告應補償被告71,576,750元,嗣並於民國106年2月20日經本院當庭諭知後,補繳裁判費88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司調字第1261號卷第2頁、本院卷一內訴訟費用單據粘存單及第20頁)。惟復於107年10月9日當庭具狀變更、追加聲明為:㈠先位聲明:⒈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買賣關係存在;⒉被告應於原告給付60,626,500元與被告之同時,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所有;㈡備位聲明:⒈第一備位聲明:被告應就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按63,626,500元之價金與原告簽訂買賣契約,並於原告給付60,626,500元與被告之同時,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所有;⒉第二備位聲明:⑴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准予分割歸原告所有,原告應補償被告63,626,500元;⑵被告應返還支票號碼AF9805801號、發票人為原告、發票日為105年3月3日、付款人為元大銀行大安分行、票面金額3,000,000元之支票正本乙紙與原告;⑶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0元,及自107年10月9日民事變更暨追加聲明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⑷被告應給付原告485,000元,及自105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二第144至145頁反面)。而觀原告變更後之先、備位聲明內容,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即屬財產權訴訟,且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是依前揭規定,應先分別認定該等訴訟標的價額,並判斷各該訴訟標的間究為獨立關係而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或具相互競合或選擇關係而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後,再據此計徵第一審裁判費。

三、經查,原告以先、備位聲明所提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就先位聲明、第一備位聲明及第二備位聲明第1項部分,均為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2分之1,即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而依生耕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評估結果,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之總價為142,744,490元,故上開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71,372,245元(計算式:142,744,490元×1/2=71,372,245元)。另關於第二備位聲明第2、3、4項部分,分別為票面金額3,000,000元之支票、加倍返還定金3,000,000元及代墊工程費用485,000元,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1,085,000元(計算式:3,000,000元+3,000,000元+485,000元=6,485,000元,至加倍返還定金及代墊工程費用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由上可知,原告先位聲明及第一備位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71,372,245元,第二備位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則為77,857,245元(計算式:71,372,245元+6,485,000元=77,857,245元);又其先、備位聲明請求間具相互競合之選擇關係,自應以較高之第二備位聲明訴訟標的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857,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16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金額後,尚欠463,936元(計算式:697,168元-233,144元-88元=463,93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土地                                                                                  │
├──┬────────────────┬──┬────────┬────┬──────┤
│編號│             坐落               │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
├──┼────────────────┼──┼────────┼────┼──────┤
│ 1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建 │      937       │ 王梅子 │20000分之588│
├──┼────────────────┤    ├────────┤        │            │
│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 │    │      338       │        │            │
├──┼────────────────┤    ├────────┤        │            │
│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 │    │       48       │        │            │
├──┼────────────────┤    ├────────┤        │            │
│ 4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      123       │        │            │
├──┼────────────────┤    ├────────┤        │            │
│ 5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      123       │        │            │
├──┼────────────────┤    ├────────┤        │            │
│ 6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       76       │        │            │
├──┼────────────────┤    ├────────┤        │            │
│ 7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 │    │       12       │        │            │
├──┼────────────────┤    ├────────┤        │            │
│ 8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       77       │        │            │
└──┴────────────────┴──┴────────┴────┴──────┘
┌───────────────────────────────────────────┐
│建物                                                                                  │
├────────┬──────────────────────────────────┤
│建號            │2571                                                                │
├────────┼──────────────────────────────────┤
│坐落基地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3小段20、20-1、20-2、23、24、54、54-1、57地號土地 │
├────────┼──────────────────────────────────┤
│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                                 │
├────────┼──────────────────────────────────┤
│主要建材        │鋼筋混凝土造                                                        │
├────────┼──────────────────────────────────┤
│層數            │14層                                                                │
├────────┼──────────────────────────────────┤
│層次            │地下一層                                                            │
├────────┼──────────────────────────────────┤
│面積(平方公尺)│1242.49                                                             │
├────────┼──────────────────────────────────┤
│所有權人        │王梅子                                                              │
├────────┼──────────────────────────────────┤
│權利範圍        │2分之1                                                              │
├────────┴──────────────────────────────────┤
│備註:含共有部分即2523建號,面積3352.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7                 │
└───────────────────────────────────────────┘
附表二:
┌────────────────────────────────────────────────┐
│土地                                                                                            │
├──┬────────────────┬──┬────────┬────────┬───────┤
│編號│             坐落               │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        │   權利範圍   │
├──┼────────────────┼──┼────────┼────────┼───────┤
│ 1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建 │      937       │年富投資有限公司│各20000分之588│
├──┼────────────────┤    ├────────┤王梅子          │              │
│ 2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 │    │      338       │                │              │
├──┼────────────────┤    ├────────┤                │              │
│ 3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 │    │       48       │                │              │
├──┼────────────────┤    ├────────┤                │              │
│ 4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      123       │                │              │
├──┼────────────────┤    ├────────┤                │              │
│ 5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      123       │                │              │
├──┼────────────────┤    ├────────┤                │              │
│ 6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       76       │                │              │
├──┼────────────────┤    ├────────┤                │              │
│ 7 │臺北市○○區○○段0○段0000地號 │    │       12       │                │              │
├──┼────────────────┤    ├────────┤                │              │
│ 8 │臺北市○○區○○段0○段00地號   │    │       77       │                │              │
└──┴────────────────┴──┴────────┴────────┴───────┘
┌────────────────────────────────────────────────┐
│建物                                                                                            │
├────────┬───────────────────────────────────────┤
│建號            │2571                                                                          │
├────────┼───────────────────────────────────────┤
│坐落基地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3小段20、20-1、20-2、23、24、54、54-1、57地號土地           │
├────────┼───────────────────────────────────────┤
│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1樓                                           │
├────────┼───────────────────────────────────────┤
│主要建材        │鋼筋混凝土造                                                                  │
├────────┼───────────────────────────────────────┤
│層數            │14層                                                                          │
├────────┼───────────────────────────────────────┤
│層次            │地下一層                                                                      │
├────────┼───────────────────────────────────────┤
│面積(平方公尺)│1242.49                                                                       │
├────────┼───────────────────────────────────────┤
│所有權人        │年富投資有限公司                                                              │
│                │王梅子                                                                        │
├────────┼───────────────────────────────────────┤
│權利範圍        │各2分之1                                                                      │
├────────┴───────────────────────────────────────┤
│備註:含共有部分即2523建號,面積3352.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27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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