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355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芳
- 被告
- 美席世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琴
- 被告
- 戚蕙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貳拾伍萬參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約定書第20條及保
證書第7條之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
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美席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席世公司
)於103年5月6日邀同被告黃秀琴、戚蕙薏為連帶保證人與
伊簽立保證書,由渠等二人保證美席世公司就現在(含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
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美席世公司自103
年9月22日起陸續向伊借款10筆,金額合計800萬元,各筆借
款期間如附表借款日及到期日欄所示,均約定利息按伊季調
基準利率加年息0.65%機動計算,借款展期後均改按伊季調
基準利率加年息1.46%機動機算(現行年息為4.06%),並約
定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美席世公司未
依約履行,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
欠本金7,253,8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被告黃秀琴、戚蕙薏為被告美席世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表示:對原告本件請求無意見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暨
借款展期約定書、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
單等件、基準利率表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實。
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