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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6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64號
原   告
香港商傳立媒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安平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被   告
互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堅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8,564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10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饒心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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