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基隆營
- 原告
- 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李俊傑
- 訴訟代理人
- 吳姿璉律師
- 被告
- 川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宗燁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被告):
㈠確定訴之聲明係107年5月9日言詞論期日陳述如107年3月21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所載,或如10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僅主張備位聲明(如本院卷㈢第312頁)。
㈡原告有當事人能力之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