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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69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基隆營
原告
運處
法定代理人
李俊傑
訴訟代理人
吳姿璉律師
被告
川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燁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被告):

㈠確定訴之聲明係107年5月9日言詞論期日陳述如107年3月21日民事減縮訴之聲明狀所載,或如10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陳述僅主張備位聲明(如本院卷㈢第312頁)。

㈡原告有當事人能力之相關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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