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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解怡蕙

  • 原告
    張育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26號原   告 張育滕 蔣瀞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鐛淞等16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張育滕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訟。 原告蔣瀞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二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並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77條之13分別規定甚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第249 條條第1 項第6 款、第1 項但書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張育滕、蔣瀞瑩提起本件訴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張育滕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89 萬3,8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7,520 元。原告蔣瀞瑩之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853 萬3,2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5,152 元。原告2 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茲限原告2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又原告2 人固分別起訴請求被告陳鐛淞、陳彥霖、黃群雄、周建東、楊大弘、陳亮廷、陳順生、袁華文、林虹、李鳳妙、羅良華、金趙淮開發科技有限公司、Neutron Global Co . , Ltd 、Neutron Global Inc .、香港商英雄國際資產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荷盛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16人連帶損害賠償,惟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陳鐛淞、陳彥霖、黃群雄、周建東、楊大弘、陳亮廷、陳順生、袁華文、林虹、李鳳妙、羅良華之住居所,亦未載明被告金趙淮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是原告起訴狀此部分記載已有欠缺。且就被告Neutron Global Co . , Ltd 、Neutron Global Inc .、香港商英雄國際資產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荷盛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訴狀固有載明其等法定代理人及設立登記地址,然未提出該等被告是否經我國認許之經濟部證明文件,或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營業所地址之證明文件,亦未提出該等被告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其等確具有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是原告所列被告Neutron Global Co . , Ltd 、Neutron Global Inc .、香港商英雄國際資產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荷盛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其營業處所何在及合法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是否確如原告起訴狀所載等節,即有未明之處,尚難認已符合前開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2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分別補正如附表一編號2 、附表二編號2 之「應補正事項」欄所列事項,以資憑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2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工費,且其等起訴狀之記載有所欠缺,或認所列當事人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之規定未明,而與法定程式有間,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2 人依限補正如附表一、二之「應補正事項」欄所列事項,以資憑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鄭以忻 ┌──────────────────────────────┐ │附表一:原告張育滕應補正事項 │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 1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伍佰貳拾元。 │ ├──┼───────────────────────────┤ │ 2 │提出下列資料: │ │ │①被告陳鐛淞、陳彥霖、黃群雄、周建東、楊大弘、陳亮廷、│ │ │ 陳順生、袁華文、林虹、李鳳妙、羅良華等人之住居所及戶│ │ │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②被告金趙淮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 │ │ 人之姓名、住居所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③被告Neutron Global Co . , Ltd 、Neutron GlobalInc . │ │ │ 、香港商英雄國際資產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荷盛國際顧│ │ │ 問股份有限公司為外國公司並經我國認許之證明文件(蓋有│ │ │ 主管機關抄錄章),或雖未經我國認許但為外國法人之證明│ │ │ 文件及其中文譯名,及記載該等公司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 │ │ 權暨其住居所之證明文件。 │ └──┴───────────────────────────┘ ┌──────────────────────────────┐ │附表二:原告蔣瀞瑩應補正事項 │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 1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 │ ├──┼───────────────────────────┤ │ 2 │提出下列資料: │ │ │①被告陳鐛淞、陳彥霖、黃群雄、周建東、楊大弘、陳亮廷、│ │ │ 陳順生、袁華文、林虹、李鳳妙、羅良華等人之住居所及戶│ │ │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②被告金趙淮開發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 │ │ 人之姓名、住居所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③被告Neutron Global Co . , Ltd 、Neutron GlobalInc . │ │ │ 、香港商英雄國際資產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荷盛國際顧│ │ │ 問股份有限公司為外國公司並經我國認許之證明文件(蓋有│ │ │ 主管機關抄錄章),或雖未經我國認許但為外國法人之證明│ │ │ 文件及其中文譯名,及記載該等公司法定代理人有法定代理│ │ │ 權暨其住居所之證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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