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林維斌
- 當事人張育滕、蔣瀞瑩、陳彥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26號 原 告 張育滕 蔣瀞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被 告 陳彥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順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明松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大弘 陳亮廷 金趙淮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鐛淞 被 告 香港商英雄國際資產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群雄 被 告 Golden E-Lotus International Co.,Limited 兼 法定代理人 周建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潘惠敏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