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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林維斌

  • 當事人
    張育滕蔣瀞瑩陳彥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26號 原 告 張育滕 蔣瀞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 被 告 陳彥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順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明松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大弘 陳亮廷 金趙淮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鐛淞 被 告 香港商英雄國際資產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群雄 被 告 Golden E-Lotus International Co.,Limited 兼 法定代理人 周建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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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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