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訴訟代理人
- 吳上晃律師
- 被告
- 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華進益
- 被告
- 班客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芷霖
- 訴訟代理人
- 黃斐旻律師
戴英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