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撤銷無償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吳上晃律師
被告
哥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進益
被告
班客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芷霖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戴英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