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賴淑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明正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祥
被告
威士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劉國祥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德龍
被告
張德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 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附表所示更正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欄    位│更        正       前 │更        正      後│
  ├────┼───────────┼──────────┤
  │當事人欄│被告張德隆            │被告張德龍          │
  ├────┼───────────┼──────────┤
  │事實及理│證人呂碧蓉            │證人呂碧榮          │
  │由欄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