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 原告
- 泓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洲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夢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康雲龍律師
- 被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郭明怡律師
陳威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本件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請求所指「保護他人之法律」具體法規範名稱、條文及違反內容(是否係106年7月10日之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所稱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事項、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風險管理自律規範及違反內容),暨違反內容與原告所受損害之因果關係。
㈡原告指稱授信審核表申請人與中小企業風險評估報告製作人均為蘇彥明之情形係違反何法律,及實行交割與交易人員皆由陳育婷一人擔任之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