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 原告
- 泓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洲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彥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夢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康雲龍律師
- 被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律師
郭明怡律師
陳威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