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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原告
泓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洲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夢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雲龍律師
被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郭明怡律師

      陳威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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