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 上訴人
- 泓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叁仟零肆萬柒仟叁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陸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