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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被告
全國藥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莉莉
被告
楊錫登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裕律師

上列被告與原告陳正旗、陳正榮、陳瑩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再按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5 日前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第26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經查被告歷次提出之訴狀,未明確表明答辯意旨(如附件所示事項),茲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答辯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原告與被告全國藥品企業有限公司104 年2 月13日房屋租賃
    契約書之效力為何?楊右任是否經授權簽訂該約?請敘明法
    律上依據。
二、被告若欲請求減少租金,請敘明法律上依據。
三、被告所為抵銷抗辯,請敘明被告得向原告請求300萬元之法
    律上依據,及就不銹鋼頂樓加蓋部分何時建造、價值多少,
    是否聲請調查證據或聲請鑑定。
四、對於原告105年10月20日更正聲明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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