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 上訴人
- 全國藥品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莉莉
- 上訴人
- 楊錫登
- 被上訴人
- 陳正旗
陳正榮
陳瑩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106 年1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 年2 月9 日送達上訴人等共同訴訟代理人黃福裕律師,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3 頁),上訴不變期間至106 年3 月1 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06 年3 月3 日始行提起本件上訴,有本院收狀戳足憑,則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