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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上訴人
全國藥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莉莉
上訴人
楊錫登
被上訴人
陳正旗

       陳正榮

       陳瑩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民國106 年1月2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 年2 月9 日送達上訴人等共同訴訟代理人黃福裕律師,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3 頁),上訴不變期間至106 年3 月1 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06 年3 月3 日始行提起本件上訴,有本院收狀戳足憑,則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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