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 上訴人
- 張安莉
- 被上訴人
- 本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李俊威
- 即清算人
- 朱葦寧
- 即清算人
- 花繼志
- 被上訴人
- 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8日裁定限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2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