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澤雄
- 訴訟代理人
- 廖學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倖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瑋律師
- 被告
- 威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吉田
- 訴訟代理人
- 錢紀安律師
- 被告
- 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宗裕
- 訴訟代理人
- 蔡富強律師
- 被告
- 家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得蓉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博欽
- 被告
- 駱文瑤(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駱建豪(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駱怡州(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駱文瑤、駱建豪、駱怡州為被告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駱榮吉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5年4月29日死亡,有被告駱榮吉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又被告駱榮吉之繼承人有駱文瑤、駱建豪、駱怡州,其等迄今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有被告駱榮吉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資料及司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其等聲明承受被告駱榮吉之訴訟,而其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駱文瑤、駱建豪、駱怡州為被告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