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法定代理人
- 張澤雄
- 訴訟代理人
- 廖學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倖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瑋律師
- 被告
- 名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宗裕
- 訴訟代理人
- 蔡富強律師
- 被告
- 威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吉田
- 訴訟代理人
- 錢紀安律師
- 複代理人
- 戴君豪律師
- 被告
- 家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得蓉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游博欽
- 被告
- 駱文瑤(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駱建豪(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駱怡州(即駱榮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北簡第8法庭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