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 上訴人
- 林暉堂
- 上訴人
- 周芳慈
- 上訴人
- 黃齡瑩
- 上訴人
- 黃偉哲
- 被上訴人
- 全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隆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6 年4 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4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7 、142 頁)。茲已逾限仍未據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可參(本院卷第143 至144 頁)。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應繳裁判費│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林暉堂│2,587,500元 │39,961元 │ ├──┼───┼──────┼─────┤ │ 2 │周芳慈│2,631,000元 │40,704元 │ ├──┼───┼──────┼─────┤ │ 3 │黃齡瑩│2,662,500元 │41,149元 │ ├──┼───┼──────┼─────┤ │ 4 │黃偉哲│2,626,500元 │40,55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