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0號原 告 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複 代理人 丁煥哲律師 被 告 寶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城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燕麗 被 告 城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美英 被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靖齊 訴訟代理人 賴志誠 被 告 劉永祥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邱冠文律師 被 告 劉月娥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寶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城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城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燕麗、莊美英、劉月娥未到庭,原告漏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故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