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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解怡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原告
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添進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文懷律師
複代理人
丁煥哲律師
被告
寶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城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王燕麗
被告
城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莊美英
被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靖齊
訴訟代理人
賴志誠
被告
劉永祥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冠文律師
被告
劉月娥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寶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城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城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王燕麗、莊美英、劉月娥未到庭,原告漏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故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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