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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訴訟代理人
李春鋒
被告
龍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勇夫
被告
陳仁基
被告
陳大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記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利息」部分,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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