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10號上 訴 人 龍邦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44,7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