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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原告
陳書坤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被告
達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晋賢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應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366條(詳本院卷第30頁),然原告於何時通知被告行使該項減少價金請求權?並應檢附相關證物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二、被告部分:系爭房屋於何時交屋?證物為何?又對於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意見,尚未見表示意見?另該鑑定意見,是否影響其答辯內容?應併予提出完整之答辯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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