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
- 原告
- 陳書坤
- 訴訟代理人
- 李金澤律師
- 被告
- 達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晋賢
- 訴訟代理人
- 蕭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兩造應分別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部分:本件原告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366條(詳本院卷第30頁),然原告於何時通知被告行使該項減少價金請求權?並應檢附相關證物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二、被告部分:系爭房屋於何時交屋?證物為何?又對於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之鑑定意見,尚未見表示意見?另該鑑定意見,是否影響其答辯內容?應併予提出完整之答辯狀到院,繕本逕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