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6號原 告 寇世斌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被 告 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水 被 告 鄭秀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