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 原告
- 寇世斌
- 訴訟代理人
- 楊延壽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永鴻律師
- 被告
- 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水
- 被告
- 鄭秀慧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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