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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原告
寇世斌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被告
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水
被告
鄭秀慧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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