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442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被 告 黃水祥 御輪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黃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肆拾肆萬零伍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8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御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御輪公司)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由被告黃麗鳳、黃水祥(與御輪公司下合稱被告等人)任被告御輪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被告黃麗鳳、黃水祥同意就被告御輪公司所負屬該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所載債務範圍內,於清償期屆至時,即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御輪公司自民國104 年7 月17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借款金額、起迄日及利率共2 筆,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之20% 加計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被告御輪公司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御輪公司未依約繳款,就借款本金部分僅繳至104 年9 月17日,尚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黃麗鳳、黃水祥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644 萬0,53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增補條款、撥款申請書、歷史利率查詢、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24頁),核屬相符,自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以及聲請宣告假執行,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鄭仁榮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時間單位:民國) ┌──┬──────┬──────┬─────┬──────┬──────┬───┬────────────────┐ │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編號│原借金額 │借據起迄日 │最後計息日│現在餘額 │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 │ │ │ │ │(請求本金)│ │ │逾期6個月內以原 │逾期6個月外以 │ │ │ │ │ │ │ │ │利率10%計算 │原利率20%計算 │ ├──┼──────┼──────┼─────┼──────┼──────┼───┼────────┼───────┤ │1 │4,550,000元 │自104/7/17至│104/9/17 │4,186,346元 │自104/9/18至│4.345%│自104/10/19起 │自105/4/19起至│ │ │ │106/7/17 │ │ │清償日止 │ │至105/4/18止 │清償日止 │ ├──┼──────┼──────┼─────┼──────┼──────┼───┼────────┼───────┤ │2 │2,450,000元 │自104/7/28至│104/9/17 │2,254,186元 │自104/9/18至│4.345%│自104/10/19起 │自105/4/19起至│ │ │ │105/1/27 │ │ │清償日止 │ │至105/4/18止 │清償日止 │ ├──┼──────┼──────┴─────┼──────┼──────┴───┴────────┴───────┤ │合計│7,000,000元 │ │6,440,532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