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秋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 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萬翼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3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