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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
    邱麟

  • 原告
    許秋煌
  • 被告
    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翼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秋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麟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萬翼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3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32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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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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