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秋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萬翼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3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