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秋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麟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萬翼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3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32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