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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秋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欣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 麟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萬翼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裁定限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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