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3號原 告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