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碩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判決原告敗訴,原 告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建元